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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华为原南太平洋地区终端业务部部长刘某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刘在一项平板电脑销售过程中索贿近21万被判三年。另外,刘某卿还被控勾结离职员工低价获取产品收取356万好处费,不过法院未予认定。
华为一中层索贿21万一审判三年
另被控收取356万好处费,法院未予认定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华为原南太平洋地区终端业务部部长刘某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刘在一项平板电脑销售过程中索贿近21万被判三年。另外,刘某卿还被控勾结离职员工低价获取产品收取356万好处费,不过法院未予认定。
索贿发生在离职之前
华为南太平洋地区终端业务部部长刘某卿受贿一事被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3年7月23日,已经离职的刘某卿被警方在大梅沙喜来登酒店抓获。据了解,刘某卿于2009年2月—2013年1月间分别担任华为公司印尼终端业务部部长、南太平洋地区终端业务部部长,负责为公司在印尼及南太平洋的终端产品销售业务。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刘某卿在向马来西亚的一公司销售2万余台平板电脑过程中,向公司负责人陈某业索要每台10元马来西亚币。后陈某业通过他人向刘某卿转款人民币209425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卿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刘某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辩称渠道商诬陷
庭审现场刘某卿并没有认罪,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不存在,对关键证人渠道商陈某业等证人的证言有异议:“他们都或是在华为公司工作,或是跟华为公司有业务往来,对证言的公正性表示怀疑。”
刘某卿的辩护人也辩称,陈某业的证词不能充分说明刘某卿的涉案事实:“陈某业作为华为公司的渠道商,是迫于华为的压力作出的虚假证词,这批产品是澳大利亚无法销售出去的新产品,华为公司无法销售出去而不得已让刘处理,另外价格都是由总部批复,因此陈的证词不能作为认定刘某卿受贿的有效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因澳大利亚客户要求华为公司回收未销售完的S7型号的两万余台平板电脑。其后刘某卿联系了马来西亚一公司购买并销售该批平板电脑。双方初步合作后,在2011年9月,刘某卿与该马来西亚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业吃饭时,陈某业表示希望全部购买上述平板电脑并销售,刘某卿便向陈某业提出上述平板电脑每台100美元,但每台电脑要给他支付10元马来西亚币。陈某业考虑到其公司与华为的业务还需要刘某卿审批,便表示同意。南都记者查询到,华为S7平板电脑在中国市场的零售价大约在人民币1800元左右。
刘某卿的辩护人称,刘某卿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他为公司销售库存作出了贡献,而且该业务的谈判人不是刘某卿而是其下属某,审批人也不是他,刘某卿不具有索贿动机。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卿岳母李某梅收到的钱是受陈某业的委托汇款的。
南山法院查明,陈某业通过其朋友向刘某卿指定的李某梅银行账户中转入人民币209425元。刘某卿的下属某称,这一过程的决策都是刘某卿定的。法院也认为刘某卿辩称其不知情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信。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卿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942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本案的受贿数额、危害后果、刘某卿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决刘某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南都记者暂未获知刘某卿是否在一审判决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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