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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华为原南太平洋地区终端业务部部长刘某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刘在一项平板电脑销售过程中索贿近21万被判三年。另外,刘某卿还被控勾结离职员工低价获取产品收取356万好处费,不过法院未予认定。
庭审
当事人另被指内外勾结低价获取产品
付某涛曾在华为公司工作,后离职自己开设公司经营数据卡等终端产品。其后,付某涛为低价拿到华为公司产品,经刘某卿介绍认识了华为公司在印尼的代理商。
公诉机关另指控称,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刘某卿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印尼代理商申请华为公司特殊价格产品,因该产品价格低故销售利润较大。其后该代理商将这些特价产品部分转发至付某涛(另案处理)的公司,二者共享低价产品,刘某卿便借此方式为付某涛及该印尼代理商谋取利益。事后,刘某卿通过其父母、岳母的银行账户多次收取付某涛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6万多元。以上贿赂款项全部由付某涛通过其妻子及岳母的银行账户向刘某卿指定的账号汇款。
对此刘某卿亦表示不认罪,其当庭辩称所收到的款项系其向付某涛的借款。刘某卿的辩护人称,认定该部分事实的证据只有刘某卿的口供,刘某卿的前三次口供是不承认该受贿事实的,中间有承认过,但是还是否认了该部分事实。另一辩护人称,即使有窜货行为也不能证明刘某卿有受贿。
南山法院表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华为公司有员工通过内外勾结,低价获取华为公司产品后进行窜货销售谋取利益;也能够证实刘某卿与付某涛通过各自关联账号,多次收付指控款项的事实;但对于刘某卿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付某涛谋取利益,谋取何种利益,双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合法或非法利益关系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尚不确实、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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