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摘要] 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问题将有新的规范调整。该规则提出,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根据8月16日发布的《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征求《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意见的通知》指出,深圳针对推进城市更新遇到的一些问题,如规范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等,特别起草了《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简单点理解就是,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问题将有新的规范调整。该规则提出,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深圳刚新发布一个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土地分宗规范的草案
文件提到5个情形的分宗土地,第五种是不建议分宗,其他的可以。提到,其中情形5属于拆除范围内的分宗,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同步拆除并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予以解决,不建议进行土地分宗。情形1-4均属于因为项目实施或者规划统筹的原因,需要对拆除范围内与拆除范围外的权益进行分割的情形。
下面是五种情形……
1.宗地范围内部分建筑物需要保留或者整治,拆除范围未包含完整宗地,导致拆除用地范围线横跨宗地的;
2.按照原有更新政策,国有已出让用地的建筑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无法整宗地适用城市更新政策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因此,宗地内未建设的用地不纳入拆除范围,导致拆除用地范围线横跨宗地的;
3.其他原因导致拆除范围未包含完整宗地,拆除用地范围线横跨宗地的;
4.历史上实际已进行产权分宗,但由于档案数据管理等历史原因,现阶段状态仍为原始宗地状态,需再次确认其分宗行为的;
5.拆除用地范围内因分期或者分项目实施的原因,同一宗地的拆除时序不一致,需要进行分宗的。
这里有一条值得关注,就是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产权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