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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华二审开庭前 代理律师说了些啥

来源:房天下 2015-01-27 16:26:00

[摘要] 作为深圳家与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金光华广场”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地标意义,实际上早就在深圳市民心中生根发芽。早些年甚至直到现在,“金光华广场”应该就是绝大部分市民脑海中,时间闪过的高逼格购物商场名单之列。而这个名单,前段时间出现在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传票之上。

作为深圳家与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金光华广场”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地标意义,实际上早就在深圳市民心中生根发芽。早些年甚至直到现在,“金光华广场”应该就是绝大部分市民脑海中,时间闪过的高逼格购物商场名单之列。而这个名单,前段时间出现在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传票之上。

金光华一审败诉,法院判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的决定,引发地产圈轩然大波。事实上,“金光华广场”案件已经远超过对于“金光华”开发商自身的审判,深圳各大开发商的灼热关注目光足以证明这点。2月3号二审开庭在即,记者时间联系到此案件的代理律师。记者仅从访谈内容中,梳理代理律师观点,并不代表自身媒体观点及言论。

记者:李程

采访对象:金光华案件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红骥

(以下为采访摘录)

记者:一审判决规土委没收金光华广场,没收金额市场估价达数十亿元,听说在法律界这样高额的判决也很罕见?案件本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标志性?

钱红骥:案件特殊并引起广泛关注,从金额上来看,我们查阅了共和国历史,如此大金额的案件应该算是“”。可想而知,案件本身有它的标志性意义。

另外,金光华广场本身从法律上讲是通过国家颁发了权证的物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已经登记了长达多年确认权的财产案件,会不会在普通大众的生活当中也会带来一定的示范效应?我想对于广大群众,或者说市场的主体,更多的企业来讲,也是有这样一个示范性效应。从宏观到细微,这个案子是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我觉得也是在检验地方政府,检验司法机关,检验法官与执法人员是否能够遵循依法规范处罚,依法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

记者:金国华二审申请深圳中院回避,类似中院级别的回避申请,在国内也是首例?

钱红骥:在这之前,我们申请了书面延期开庭。2014年12月23号去法院提出上诉,正常的诉讼案件在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到二审法院通知案件受理,一般是在一个半月左右,但这个案子5天之后,我们就接到了深圳中院法官的通知,说决定1月8号、9号开庭,希望我们能够到庭来应诉。我们不清楚为什么如此短时间到了中院,这个案件突然间的提速,也让我们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背景产生了怀疑。当时作为代理律师,就跟法院正式的提出来,对这个程序有异议。

其次就是要求深圳中院整体回避。因为之前安排已经让我们怀疑深圳中院在审理当中是否站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立场。要求中院整体回避,也包含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按照我们的理解,深圳中院接到这个回避申请以后应该是要报请广东省高院,由广东省高院就整体回避是否成立来作出判断。后来,中院作出决定,认为合议庭的5个法官及院长不存在回避情形,予以驳回。至于除了合议庭成员之外的其他法官的回避请求,由于不符合法院规定,也一并予以驳回。

我想既然深圳中院作出了回避的驳回,那么中院在这起案件审理当中应该会秉承公正的立场,所以我们对这个事情也是拭目以待。

记者:之前看一审的判决,主要问题之一在于金光华与南国签署的补充协议,当时并未递交国土局,网上舆论有了“骗取“政府的说法。对于一审判决,你们怎么看?

钱红骥:规土委在2012年做了一个决定:,认定金光华广场在建设过程当中,在土地取得环节上,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院曾经签了一份现金回购合作建房当中的南国影院应分配物业比例的协议,进而达到了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第二,南国影院和金光华开展合作建房的行为所在的之前土地是划拨土地,而划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是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是不允许转让。第三,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了南国影院的2.16亿。同时对于金光华处以罚没地上物的处罚。

针对补充协议,我想说一下。2000年,实际上金光华集团跟南国影城首先签的协议是文化广场的地下空间(建面大概9000平米)开发,按照3比7的比例建成以后分配物业。这个协议之后,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金光华用5500万把30%的比例回购。协议签完之后向政府报批了合作建房协议的申请,之后在2001年3月份拿到了合作建房的批(988号批复),批复说明,“合作建房批复以后,两个月内要去办理土地的协议出让”。另外,批复同时也说明,“由于涉及到跟的交汇,还需要跟地下的站点建设同步考虑。”也就是说这个规划方案其实并不是一个终实施的方案,政府实际上通过他自身的行为已经否定了988号合作建房批复。在这个批复出来以后两个月内,双方并没有去就地下广场的土地使用权去办理协议出让,所以批复本身也因为超期失效。

另外,在两个月到期已经期满作废的情况下,双方重新报了两块地的合并红线,这时候这块地已经分不开了,实际上两块地变成一个新的地,地的设置范围都跟原来谈合作开发地下空间的地面积、设置都不一样,重新合并红线意味着是一个新的土地,红线就带来这个法律效果。所以现在基于地下空间合作建房的回购行为,来说达到了土地的转让的目的,这是“风马牛不相及”。

再者,对于金光华罚没地上物的处罚,是基于“对违反土地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装,对符合土地利用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看这条法律实际上是针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就是农用地。而这块地是1984年南国影院的前身——深圳电影,土地一栏的用途,包括我去查过,现在它的档案里面写的也是“金融商业用房”,也就是说土地用途,虽然来源是划拨用地,但是用途是金融划拨用途。“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这是一个大的“帽子”。

记者:之前有跟金光华开发商聊过,此次二审不管结果如何,你们都已经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如果败诉,接下来的动作会是什么?

钱红骥:,我们相信目前这个案件已经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也相信上级的有关司法机关和相关政府法制管理部门也在关注,我们也有信心在二审当中,深圳中院能秉公处理。第二,如果深圳中院并未对这个案件进行纠正,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向广东省高院,像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也希望这个案件终能禁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事件回顾:

2000.08.07

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南国文化广场地块,由南国影联提供土地使用权,两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南国影联占建成后物业的3成,金光华占7成。

2000.08.18

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国影联将“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中所占权益以5500万元转让给金光华。

2001.03.01

两公司向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合作建房并获同意。后来的调查显示,这次申办提供的材料未提及上述补充协议。

2002.02.08

两公司就第二块地签订“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此外,金光华支付南国影联拆迁补偿及经营损失共计1.61亿元。

2002.03

南国影联向市国土部门递交了南国综合电影院项目和南国文化广场项目用地合并整体改造的申请,半年后获批。

2002.12.08

市规划国土局将土地面积10670.7平方米的合并地块出让给金光华和南国影联,用地性质改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金光华补交4.1亿元土地出让金

2004.11

金光华广场竣工,成为深圳家与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

2012.12.29

市规土委公告称金光华广场被依法没收。

2013.03.18

福田法院受理案件后,9月25日和11月7日两次开庭。因案情复杂,福田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2014.10.17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判决书中披露了市规土委处罚的具体事由。

2015.02.03

二审将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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