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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发布,8月1日起施行。
7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一则《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针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与说明。
其中,配售对象层面,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
申请人条件规定:
另外,管理办法指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
同时,针对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也进一步做出说明。
三人以下家庭或者单身居民配售建筑面积为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四人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房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三人家庭配售。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自愿认购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转让条件: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申请收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相关具体政策全文可点击:
http://zjj.sz.gov.cn/csml/zcfg/xxgk/zcfg_1/zcfg/content/post_1069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