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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受托银行口头承诺“减免罚息” 借款人可与银行 协商减免额度

发表于2013-09-11

针对广大缴存职工“减免罚息”的建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昨日透露,受托银行已经口头承诺,将视实际情况考虑罚息的减免问题。但裁量权仍在银行,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可与银行协商减免额度。记者了解到,目前并没有任何一家受托银行针对“商转公”业务,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发表于2013-09-11

《商转公贷款暂行规定》在今年5月28日至6月10日征求公众意见时,有一部分反馈意见提到,希望商业银行能在商转公过程中免除罚息。对此,多家受托商业银行表示,职工与原贷款银行已经签订了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将按照原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上的有关约定以及商业银行的现行政策来处理,具体操作中将视实际情况考虑罚息的减免问题。这就意味着,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即便是顺位抵押,缴交“罚息”依然在所难免。

  “‘商转公’是惠民政策,缴存职工在尽缴存义务的同时,也在享受权利,如果收取罚息,这种惠民政策是否会大打折扣?”针对市民的异议,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称,“商转公”政策在制订时是遵循了市场规律,同时也不能违背合同约定。住房商业贷款是商业银行稳定的收入来源,“商转公”的出台的确会影响到银行的业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银行也有权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罚息,或拒绝提前还贷。

  “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市场行为,政府部门无法干预市场行为,银行针对‘商转公’出台怎样的配套政策政府是无法干预的。但是银行对处罚有裁量权,每家银行对罚息的缴交标准不同,是否使用自由裁量权也只能由银行决定。” 这位负责人坦言,公积金中心从去年底开始就与7家受托银行进行多次协调,建议银行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截至目前,并无受托银行将配套政策落地。

  此外,在《商转公贷款暂行规定》征求意见阶段,有市民建议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减免商业贷款罚息写入相关细则中。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既成事实,受法律保护,如果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减免商业贷款罚息”写入相关细则,属于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只能与商业银行协调,建议商业银行放弃收取罚息,目前,受托银行已口头承诺将视实际情况考虑减免罚息,但裁量权仍在银行,职工申请“商转公”时可与银行协商减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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